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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时,已经付完全款,合同中约定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因买受人原因延期收房,买受人要每天按房款的万分之二支付开发商违约金。但买受人没有收到书面通知而延期收房,是否构成违约?

其他 2009-08-04 23: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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