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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1971年出工修水库,在石场打石头致右眼球破损,到1986年相关部门才按规定一次性赔付500元,并出具工伤证明,说以后再出现困难由镇村解决,请问当时赔偿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24-08-03 07: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
    1.需要先到相关的医疗机构做伤残鉴定,之后根据伤残的程度向企业单位索要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要根据伤残程度来决定的。
    2.建筑工地受伤的可以人身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但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若超过则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 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伤治疗、康复期间的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 工伤发生以后,对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及其遗属,在其得到工伤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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