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从锂电研发跳槽到钠电研发,是否违反竞业限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因此,如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那么从锂电研发跳槽到钠电研发可能违反竞业限制。但是,如果劳动者不属于上述人员,或者虽然属于上述人员,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钠电研发属于竞业限制范围,那么从锂电研发跳槽到钠电研发就不违反竞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