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上海,再次失业后是否可以领取失业金,需要看是否符合领取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你之前在上海工作8年10个月,已满足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条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由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你本次失业符合上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且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那么就可以再次申领失业金。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