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通常是指房屋出租人未按照相关要求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具体来说,出租人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未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中的流动人口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为境外人员的,督促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发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自主申报工作,对承租人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报送。
如果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部分地区还有更详细的规定,例如《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这样的规定旨在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保障社会治安,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情况,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