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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法院买卖合同提出全员回避,现借款合同占坑式审理,应无执行权,借款合同添加出借人身份信息,伪造债权凭证,转帐不知什么地方,陌生人,支付方式按照中间人约定给中间人,现却向我要钱

合同纠纷 2024-08-18 18: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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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针对借款合同中出借人身份信息伪造的问题,您需首先收集并保留所有与借款合同相关的证据,特别是与伪造身份信息相关的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等。您可通过调查转账记录、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出借人身份信息的虚假性。同时,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即使合同存在瑕疵,借款人仍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但可通过法律途径揭露伪造行为,并可能要求赔偿因伪造导致的损失。
  • 如对方伪造债权凭证并拒绝提供转账记录,您可采取以下措施:1. 书面要求对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转账记录作为债权凭证的补充证明。2. 自行调查或通过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相关银行账户的转账记录。3. 如调查结果显示无对应转账,可据此反驳对方的债权主张,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
  • 从法律角度看,保护自身权益不受借款合同伪造行为侵害的措施包括:1. 及时收集并保存所有与借款合同及交易过程相关的证据。2. 咨询并委托专业律师,评估合同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3. 如发现伪造行为,立即报警并保留报警记录。4. 通过法律途径,如起诉或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5. 如有必要,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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