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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院执行崔昆仑与赵俊阳、杭州汇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杭州汇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你享有到期债权(招集令平台),申请执行人崔昆仑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汇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你的到期债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崔昆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51条规定,通知如下: 一、你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将该到期债权未还本金11947.98元,未还利息1758.61元,逾期利息3115.12元,共计 16821.71元交至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崔昆仑履行你对被执行人杭 州汇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你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债权债务 2024-08-23 21: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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