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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今年3月19日,本人在与XXX房地产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整个楼盘现在处于在建施工阶段,竣工日期为2013年12月。在主合同的抵押情况条框中,明确写到“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今年5月底,房地产开发商通知业主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理由是:1.楼层的高度超过航空限高,由原来建筑层数32层变为建筑层数31层,这样子导致人均的公摊面积发生变化。但是隔壁紧挨着的商品房楼层比此商品房的楼层还要高的多。2.主合同的抵押情况条框中变更为“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XXX银行,抵押登记部门为: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抵押登记日期为:2012年03月16日”。到现在为止,我还未与该房地产开发商重签合同。由此提出如下一些疑问:1.合同签订日期是3月19日,而抵押时间是3月16日,这是否存在合同上的欺骗?2.老合同是否还有效?新合同重签还是不重签?3.土地使用权抵押会导致什么样的风险?如果有风险,该怎样去规避?实际上,除了对这个抵押风险的担忧之外,我对该楼盘的其他方面还是比较满意的。

其他 2012-06-16 16: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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