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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张律师,我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另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磕碰,我的手臂及肩胛骨骨折,对方只是轻微擦伤;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是55责任;单位给按照工伤处理的,当时事故当事人与我达成了共识,因为我伤的比较重他给赔付了1.8万元,我想问一下我跟当事人达成的共识是否应该给劳动局(工伤处理部门),对方赔付我的1.8万元是不是需要上缴还是从我的工伤费用里面扣除

劳动纠纷 2024-08-30 10:2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与事故当事人达成的共识(即对方赔付的1.8万元)是双方之间的民事协议,一般无需主动告知劳动局(工伤处理部门)。但是,如果您在申请工伤保险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或说明情况,可以提及此事以证明您已经获得了部分赔偿。
  • 不需要,你个人的事故赔偿款,与工伤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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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我跟当事人达成的共识是否应该给劳动局(工伤处理部门)还是从我的工伤费用里面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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