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判没收个人财产且房产进入法拍阶段后,是否可以开具终结执行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有以下几种可能: 可以开具终结执行书的情况: 债务已清偿:如果通过房产拍卖或其他方式,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缴纳了没收的个人财产金额、清偿了相关债务等,那么法院可以开具终结执行书,终止执行程序。 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也可能会开具终结执行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后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不可以开具终结执行书的情况: 存在其他财产或债权债务未处理:如果被执行人除了被拍卖的房产外,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仍存在其他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执行程序不能轻易终结,不能开具终结执行书。 拍卖程序出现问题:例如房产拍卖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拍卖结果被撤销,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的分配存在争议等情况,在这些问题未解决之前,法院通常不会开具终结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如果申请执行人对执行过程或结果有异议,例如认为房产拍卖价格过低、执行程序存在不当等,并向法院提出了异议申请,那么在异议审查期间,法院一般不会开具终结执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