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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伤属于五六级工伤

争议解决 2012-06-19 07:24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你好,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
  • 你好 依据你的病历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
  • 这需要鉴定
  • 以鉴定结论为准
  • 伤情达到以下情况,属于五级、六级伤残。
  • 伤情达到以下情况,属于五级、六级伤残。 (五级)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1/3,但
  • 依法进行伤残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
  • 伤情达到以下情况,属于五级、六级伤残。 (五级)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cm2,但<20cm2;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 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109/L(1 500/mm3);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L(>2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六级)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 (二)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4个月本人工资; (二)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伤残津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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