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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8年3月—08年10月在南昌分部化妆品公司, (鹰潭)商场的专柜做营业员,后因个人原因辞职后。老板又聘请我到南昌公司上班。入职时间是08年11月,(“前两天老板又说要把我调整到,南昌专卖店做店员。由于待遇上有分歧,老板就说要停止合作。”)现在是口头辞退我。我们是没有签劳动合同。请问我要怎样维护我的权益!望尽快回复。谢谢!谢谢!

调解 2009-08-05 14:2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你们的劳动关系就可以的道劳动监察部门要求双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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