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继承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即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例中,女方作为去世男方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男方的遗产。而女方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即继子女,根据法律规定,若他们与继父(去世的男方)形成了扶养关系,这些继子女也应当视为男方的子女,同样拥有继承权。
女方的三个成年女儿是否有权继承继父的财产,关键在于她们是否与继父形成了扶养关系。如果她们在继父生前与之共同生活,并且继父对她们的成长、教育等承担了抚养、教育的责任,那么她们就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父的遗产。反之,如果她们与继父没有形成实际的扶养关系,则一般不享有继承权。
具体建议
1. 确认继子女与继父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这可能需要通过日常生活中的证据来证明,如共同生活的记录、经济支持的证明、教育及生活照顾的参与等。
2. 如果存在争议,建议家庭成员之间先行协商解决遗产分配问题,以维护家庭和谐。
3. 协商不成时,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咨询专业律师,或通过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定继承权及遗产分配。
###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