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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8年3月—08年10月在南昌分部化妆品公司, (鹰潭)商场的专柜做营业员,后因个人原因辞职后。老板又聘请我到南昌公司里面上班。入职时间是08年11月,(“前两天老板又说要把我调整到,南昌专卖店做店员。我同意去店里,但是我跟他说我的条件是待遇不能比现在的低。他回复我说:“我们考虑了下,这样合作挺麻烦的,可能我们还是有自己的设计会更方便些,以后我们有机会再合作。)我们是没有签劳动合同。请问我要怎样维护我的权益!望尽快回复。谢谢!谢谢!

争议解决 2009-08-05 16: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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