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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的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合同》贷了款,并该且他作为公司法人与该认定了行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我作为第三方已与该行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但是之后查明该公司贷款存在欺诈,而某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了形式审查。从而导致了该公司骗取了该行的贷款。但是在一审判决前该行对某公司和第一被告撤诉,而法院在认定了该公司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仍然判决由我承担全部的责任,此种情况是否合法?是否有相关案例可以借鉴?盼各位大律师支招,因为金额很大,有一百多万,我可能面临倾家荡产的地步。

抵押担保 2012-06-23 15: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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