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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债务人 乙方:债权人欠款30万 丙方:债权人欠款260万 甲方为了将租赁的楼房装修成洗浴会馆及购置营业所需的用具、物品、设备等,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于2010年5月向乙方借款,借用期限两个月。甲方在借条上注明7月份借款到期时如不能偿还借款,可将本店经营权交给乙方。但直至2012年6月份,乙方一直没提此事,也就是说,既没向甲方主张债权,也没主张经营权。 这期间,甲方曾与丙方合作,共同投资装修。后来,丙方退出合作,其投资变成了甲方的债务。2011年甲方给乙方的借条上写道,如不能偿还借款可将本店经营权交给丙方。 请问律师老师,将同一洗浴会馆的经营权先后许诺给两个债权人,这么做属于诈骗吗?

海事海商 2012-07-04 08: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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