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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1年11月22日进的单位 合同是到2010年10月31日终止 可是2009年7月31日单位突然通知我们全厂职工要解除合同,他给的赔偿是这样的,每满一年有一年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他是这样计算的,从2008年的6月到2009年的5月。从9月1起到合同终止一个月给560元工资不上保险,可是就是这样的一种赔偿方式,在单位工作一年的比我们工作时间长的还要拿钱多,多就多在合同签的时间长短不一样,我们工作时间长的心里特别的不平衡,当初他是说和我们协商,可是他却说就这一套方案,行也行不行也得行,请问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调解 2009-08-06 12: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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