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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国有企业,现在根据国家政策要进行破产。我们单位是1980年建厂,在房产没有进入改革之前有一部分工人分到了单位的福利房,有一大部分人没有分到单位的房子,破产时是否应该得到相应的补贴?怎样补贴?

破产清算 2012-07-03 07:50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清算组确定的破产分配方案享受安置待遇
  • 根据清算组确定的破产分配方案享受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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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看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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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看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何。
  • 要看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何。
  • 看破产分配方案是如何规定职工安置的
  • 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 全国的企业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并不多,企业首先要有效益,才可能考虑实施住房补贴,都破产了,还怎么实施住房补贴。 住房货币化补贴是针对职工的,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 不过去年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的廉租补贴是可以享受的,当然是要满足有关条件的,关于负责办理的单位可以参考以下有关条文,或查看当地政府网站,到街道等有关部门去咨询也是可以的: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要看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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