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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知道,我是中国人,但我已经离婚了,我现在想跟新加坡人结婚需要怎么做?我的离婚判决书已经公证和认证了,孩子的抚养权也是我的,不知道我还需要些什么?

离婚 2015-07-22 05:4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在办理涉外结婚公证时应注意:1.如果结婚证书遗失的,应根据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公证。
    2.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当事人,要求申办有关结婚公证的,应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凭结婚证书出具公证书。
    3.对于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无结婚证的,经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公证书。
    4.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写有民间结婚证书,且在结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当事人出具结婚公证书。
  • 如果有子女的,离婚判决书应该对子女抚养的问题进行判决,如下: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以上规定,你们的孩子一岁,应该属于哺乳期后的子女了,你们之间可以就孩子抚养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按照有利于子女并结合双方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 当事人取得离婚判决书只有判决准予离婚,以及孩子抚养权归属,当事人可以就孩子抚养费支付方式和额度,以及共有财产的分割和对方协议,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可以到法院再次起诉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规定: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新加坡婚姻注册局是婚姻登记和证婚的机构。在法律上新加坡不承认华人和印度人依据习俗婚礼举行的结婚,不过要结婚的双方如果既在婚姻注册局正式结婚,同时也举行习俗婚礼是可以的。
  •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1.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2.如果双方不同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
  • 新加坡婚姻注册局是婚姻登记和证婚的机构。在法律上新加坡不承认华人和印度人依据习俗婚礼举行的结婚,不过要结婚的双方如果既在婚姻注册局正式结婚,同时也举行习俗婚礼是可以的。
  • 婚姻注册局 依据新加坡妇女宪章,新加坡婚姻注册局是婚姻登记和证婚的机构。在法律上新加坡不承认华人和印度人依据习俗婚礼举行的结婚,不过要结婚的双方如果既在婚姻注册局正式结婚,同时也举行习俗婚礼是可以的。 申请结婚程序 在举行正式婚礼之前,必须提前21天到3个月向注册局申请注册结婚。 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注册处申请并出示下列文件: 新加坡居民证和出生证明; 永久居民则出示居民证,出生证明,护照以及再入境证明; 马来西亚人则出示居民证,出生证和护照; 除上述文件外,曾经离婚者要出示离婚的正本或经证明为真本的副本; 丧偶者再婚除上述有关文件外,还须出示前配偶的死亡证明。 年龄规定 21岁以上; 申请人在18岁到21岁之间,必须要得到父母同意才能结婚。父母以及两名成年证人必须同时携带居民证在场作证; 如申请人年龄在18岁以下,必须要申请特别准证才能结婚。 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与外国人结婚 用正常程序申请,但若外国人为工作准证持有人,在结婚前必须自人力部工作准证处获得准证才能进行申请结婚。 外国人与外国人结婚 男女双方中的其中一人必须在新加坡连续住满15天才能申请注册。 新加坡人、永久居民在国外结婚 在新加坡之外的国家结婚并依据当地法律结合的婚姻都受到新加坡政府承认,不必在新加坡重新注册。结婚双方结婚前应先了解当地婚姻法律,依法进行。 举行婚礼 宣誓结婚乃在提出申请21天到3个月内选日子进行,婚礼举行时必须有两个21岁以上的成年人出席作证婚人。 为了方便要结婚的男女,可以选择婚礼的日期以及地点。除了在婚姻注册局外也可以由名人或者基层领袖主婚,但必须先向注册局登记。 主婚费用 在婚姻注册局内进行,由名人或基层领袖主婚,费用为23新元,在教堂或庙宇结婚,费用18新元。 婚姻注册局其它服务 婚姻注册局的自动柜台机上可以查询结婚记录。包括民事和回教程序结婚。随时可获得资讯。每查阅一次16新元,每份证明书15新元。 办理手续日期 周一到周五 上午8:30到12:30 下午1:30到4:30 星期六 上午8:30到12:30 星期日及公共假期 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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