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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原告写的事实及理由:本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12月16日在铁东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时,为解决本人母女生活及住房困难,约定男人付给女方(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万元。于2016年12月前付清。此款被告尚末给付。在离婚时,双方共同拥有的位于**号住房末做离婚财产分配。 本人认为,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末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财产确属离婚末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诉讼 2012-07-04 09: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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