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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于2008年7月6号为债务人担保借钱,并与2008年10月6号作出书面担保证明,借贷合同还款期为2009年1月6号,结果未还。债务人作出书面承诺于2009年3月1号还款,结果还是未还。现在我想向担保人追讨债务是否可以?

其他 2009-08-06 14:5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看担保证明的内容。 没有约定的话还可以找担保人承担债务! 可来电联系办理委托事宜
  • 应该是过了时效。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因此,要看保证人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从而判断是否超过时效。
  • 可以追讨的。
  • 难度很大,除非你能证明在2月份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催要款项,否则,担保期限已经超过
  • 现在你想向担保人追讨债务是可以的,担保人与债务人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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