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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约定"发生纠纷,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了,而且已经进行了财产保全,传票也定于2012年6月12日开庭的,在开庭审理前,等待审判长时候,审批员看到合同有仲裁两字,说要驳回起诉的,理由是立案的时候,我没有指出仲裁条款,现在他看到了就要驳回我的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5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项的规定,只要在法庭上,法官看到有仲裁,就要驳回的。 现在准备第二次开庭,6月21日,被告又提交了管辖权异议,在此时我认为法院已经是不能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驳回我的起诉,《仲裁法》第2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可见,法院是否继续受理案件,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异议。本案中,被告的异议并未在2012年6月12日首次开庭前提出,而在2012年6月21日才提出管辖权异议,早就过了法律规定时间,应当依法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各位律师认为我正确吗?

其他 2012-06-25 16: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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