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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处房产在长安路.是以前动迁的回迁户.一楼住宅户.由于市场经济把房子的窗户改成门.当时的需要批准才可以..有俩个部门管这个事情.一个是向阳管理所,一个是公企管理所.谁批准的谁管理.我家是公企批准改的,所以由公企管理.每个月要给公企一定的房费.现在他要给我涨费用.很高.要不就是卖给我.,当然现在的价格让我很难接受.我想问的是他现在涨钱有无限的规定吗.还有卖给我的价格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政策.他现在说要和我签房屋出租合同和换房本.请问我家这个情况是不是需要这样.他说如果不这样就起诉我们,请问他有这个权利吗.还有我们如果要求解除让他们管理是否正当.还有如果走法律程序对我们是不是有利..希望给我给说法.在这里谢谢了.

争议解决 2008-04-30 21: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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