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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在一个工厂上班有七八年了,工厂也给买了社保!但是我妈现在检查出来患了尿毒症,住院两个多月了,医药费非常的昂贵,像我们这样的普通家庭根本就无法承担!虽然社保可以报销一点,但是还有很大一部分需要自己承担,我妈现在也失去劳动的能力了,不可能再回工厂上班,请问我们可以向工厂提出赔偿吗?

其他 2012-06-27 10: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详细可联系我为你维权。
  • 有的。
  • 应当至少支付你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劳部发1994【481】号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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