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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公司(国有)企业法人(甲方)与我(乙方财务部部长)签订上网电量销售资金回笼承包协议,按每上网1万度电提取25元用于支付上网电量销售费用。(每月上网电量大约在2000万度) 当然谁都知道电厂发出的电能是不能储存的,是无形商品,只要输入国家电网就已经销售出去了,不应发生任何销售费用。但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是由供电部门结算的,而供电部门俗称“电老虎”,为了发出的电量能够及时结算、资金尽快回笼,我们财务部还是要做点供电部门的工作的。也就是说以我部门承包上网电量销售为名,提取一定的费用支付与电力销售有关的费用。这样的销售费用应当视为正常的商业行为。请予指教为感

刑事辩护 2012-06-30 22:15 人浏览
共19位律师解答
  • 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提成的费用并未实际支出,则可能涉嫌贪污。若提成费用已按提成的用途支付则不构成。 。
  • 涉嫌违法
  • 罪名的确定,要根据证据细节确定的犯罪构成事实
  • 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提成的费用并未实际支出,则可能涉嫌贪污。若提成费用已按提成的用途支付则不构成。
  • 建议停止目前的操作。
  • 你好,涉嫌贪污犯罪,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帮助前期和后期的案件处理,争取最好的结果。
  • 您好,可能涉嫌行贿,不属于正常商业行为
  •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你们提取的费用,并没有归个人所有,也没有私分,而是作为给电力部门的公关费用。 这种情况,应该算不上贪污,但你们公关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话,有可能会构成单位行贿罪或者对单位行贿罪。
  • 1、名为提成实为小金库,属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违法行为; 2、“提成”如归你个人所有,则属于不当得利或贪污行为; 3、如由你部门支配是为“作点工作”、“疏通关系”并设立此名目,财务上能平帐,法律上却站不住脚; 4、正常工作开支还是以其它名义为好。
  • 需要了解更多详情才能准确判断,非三言两语可以说清。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 如果提成的费用并未实际支出,则可能涉嫌贪污。 若提成费用已按提成的用途支付则不构成。
  • 如果提成的费用并未实际支出,则可能涉嫌贪污。 若提成费用已按提成的用途支付则不构成。
  • 你已经提到,本无销售事实,却以销售为名,提取费用,用以向供电部门“做工作”等,这里面,存在单位行贿的问题,目前尚未发现贪污的行为发生。
  • 这要看这些费用是否有证据证明实际开支出去,如果没有实际支出,你们的行为就属于贪污行为。具体情况可以来电咨询
  • 如果提成的费用并未实际支出,则可能涉嫌贪污。
  • 涉嫌贪污犯罪,建议委托律师辩护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 你好,需要看具体情况。
  • 如果提成的费用并未实际支出,则可能涉嫌贪污。 若提成费用已按提成的用途支付则不构成。
  • 检察院可能会认定为犯罪:“我们财务部还是要做点供电部门的工作的”,这“工作”是指行贿吗?如果不是行贿,又是什么?不正当竞争也不像哦。应当视为正常的商业行为?闪烁其词是不行的,如果检察院已经讯问或采取了强制措施,建议请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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