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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甲公司是受托加工方,乙公司是委托方,甲公司为乙公司加工脚手架钢构件300吨,需购买钢材40吨,价值180万元。甲公司的资金不足,要求乙公司提供钢材,但乙公司称如果甲公司不能自己解决资金问题,就找其他公司合作。甲公司没有办法,只能答应乙公司的要求。但是,甲公司在协商合同条款时坚持要乙公司开出一张18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作6个月后付款的工具。乙公司在票据的背面书写了“不得背书”的字样后,交付给甲公司一张18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拿着这张商业承兑汇票去自己的开户银行要求贴现,因甲公司在银行的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情况正常,银行就在扣除了票据未到期的利息后,将票面余额174万元借给了甲公司。

银行 2012-06-28 18: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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