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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总部领导检查下属第一批生物质电厂后,以燃料收购不力、影响生产为由将十几个电厂的燃料人员或解除劳动合同或停职待岗,然后又安排新员工上岗。对于我所属电厂来说,是以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我们停职待岗,工资按当地最低标准发放。我们咨询过劳动仲裁部门,他们说停职待岗只要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发放就是合法的,时间可以是一月、一年甚至更久。我们认为劳动部门的说法不适用我们,因为公司不是效益不好,也不是我们工作有过错,同时,公司在我们无过错的情况下停职待岗是剥脱了我们劳动的权力,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权,可以走司法程序吗?如可以,我们应准备什么资料?

争议解决 2012-06-29 13: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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