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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总部领导在检查下属第一批生物质电厂后,以燃料收购不力、影响生产为由将第一批十几个电厂的所有燃料人员或解除劳动合同或停职待岗,重新安排新员工上岗。对于我所属电厂来说,是以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我们停职待岗,工资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发放,时间不确定。我们咨询过劳动仲裁部门,他们说停职待岗的工资只要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发放就是合法的(非正式文件的通知也可以),待岗时间可以一月,也可以是一年甚至更长。我们认为劳动部门的说法不适用于我们,因为第一不是公司效益不好,第二也不是我们在工作中有过错,同时我们还认为公司在我们无过错的情况下停职待岗是剥脱了我们劳动的权力,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权,如走司法程序要准备哪些资料?

争议解决 2012-06-28 13: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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