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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9月12日**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签订了由其建设的位于**商品房一套,并口头约定了该房屋的位置,后于2012年3月25日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规定了该商品房位于**1幢1单元3层2号房,房间号为1-3-2并取得了该房屋的钥匙。2012年6月18日被人强行将房门撬开并更换了房门锁,在该房间内进行装修,经原告及家人的多次劝阻,被告及家人仍我行我素,我该如何维权。

诉讼 2012-06-29 09: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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