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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东莞上市公司的设计工程师,工龄4年3个月。 最近因为工作原因,与业务部经理发生争执。对方在未征得我同意的前提下,强行要内调我去业务部。被我拒绝。 现公司要求解雇我。(觉得公司前景不佳,所以我也乐意被解雇。) 只是不知这个补偿金如何计算? 我们的薪资计算公式:余额(即实际到帐工资)=实际出勤所得工资-缺勤扣款-旷工扣款-养老保险费-住宿费-餐费-所得税-暂住证费。 我不知:“补偿金”牵涉到的平均工资,是指上述“实际到帐”工资,还是在上述“实际到帐工资的基础上再加养老保险费及所得税”? 请列位高手赐教!

其他 2012-07-02 16:2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加养老保险和所得税的工资。
  • 是最后应得的工资,但你需举证,还需补充双倍
  •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按照上述第87条的规定向你支付双倍赔偿金,你工作4年三个月,就是赔偿你9个月的工资。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是你的月应发工资数额,而不是实发工资数额。如需要更详细的、有针对性的咨询,可致电杨建莲律师!
  • 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应发工资。
  • 你好!经济补偿金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应发工资。
  • 您好!平均工资应该按照应发工资计算。
  • 应发工资,不是实发工资。详情可致电陈志开律师咨询。。。
  • 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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