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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庆祝母校校庆,丙大学的校友分别组织募捐给母校献礼,丁市校友会的会长李四收到130万的捐款,但实际捐给母校的是100万,请问:1.李四应付什么法律责任? 2.谁可向李四索要剩余款项?

刑事辩护 2012-07-03 10:40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这一规定,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3.贪污罪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李四的身份是校友会的会长,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只能以涉嫌侵占罪来承担法律责任。 校友会是该笔财产的所有人,只能以校友会的名誉主张权利。
  • 有证据证明 的,涉嫌职务侵占罪。。
  • 具体详细不明白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带上相关案件材料到办公室来咨询!
  • 涉嫌侵占罪。建议报警处理。
  • 涉嫌的是侵占罪而不是贪污罪。建议报警处理,如通过民事途径,校友会捐款成员可起诉李四。
  • 不构成贪污罪,涉嫌侵占罪。建议报警处理。
  • 不构成贪污罪,涉嫌侵占罪。建议报警处理。
  • 1、不是贪污罪,涉嫌侵占罪。2、如果丁市校友会曾书面想学校表示捐赠130万的,学校向李四所要剩余款项,反之,校友会可向李四索要剩余款项。3、尽快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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