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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公司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并赔偿从2008年计起一年一个月的补偿,但公司要求员工在离厂前做身体体检,证明离厂前身体是健康的,离厂后发生身体方面问题一律与公司无关,请问公司这样做对不对?有没有必要这样做?如果离厂后身体确实出现不适,患病,能否再向公司索要赔偿问题?

其他 2009-08-06 16: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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