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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6.6月进入公司,只有第一年签过一年期的合同,以后就没再签了,2012年6月4日公司缩小规模将我及4人辞退,超过公司总人数10%,在开辞退证明之前同意按规定给予补偿金,但在开了辞退证明后就说没有规定要给补偿金,只同意给3个月的安慰金。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应得到何种补偿?我们该找哪个部门讨要我们应该得的。谢谢。

争议解决 2012-07-02 14:48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你应当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和补交社保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双倍工资 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需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双倍工资 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需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双倍工资,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如需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 单位违反劳动法,你有很多权益,可以申请仲裁。
  •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 有权要求补偿。
  • 可以获得11个月工资赔偿和补偿金。建议聘请律师协助。
  • 单位应当支付你补偿金,按照满一年支付你 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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