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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92年5月参加工作,01年7月离开公司,工作期间只发工资,无任何福利和各类保险,工程单位放假也没生活费,加起来有2年。只在第一年签了一年合同,以后再没签;01年5月我们要求向工公司签定长期无固定期现合同(工做满11年可签)公司不给签,随后就停了我们的工,经协商无效,我们找了律师,工司在打管司必输的情况下让我们被迫签了一份合同发了11个月平均工资走人(以后于公司无任何牵连)。践于这种情况我不知现在可否向公司追缴我的社保吗?希望各位大师帮我分析下,如果可以希望能得到帮助,唯一的证据我有一份临时工作证,上有公司钢印和工章,上面年检了2年,希得到帮助,谢谢!

其他 2019-10-06 09:14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未签订劳动合同会有如下后果:
      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就是后续补签了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未签劳动合同出具劳动纠纷通常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补偿,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期限。
      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公司若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 临时工没签合同处理:1、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五险一金: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个人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个人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个人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个人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个人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个人缴纳8%
  • 1、如01年5月你的公司签订合同中未约定劳动保险事宜,则理论上你可以主张公司补交社保; 2、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如你在01年5月之后未就社保事宜向相关部门反映,则仲裁时间已经超过,你无法胜诉!如反映过,则你应提供相应证据,并向劳动仲裁部门立案解决!
  • 可能时效已经超过了。。。
  • 可能时效已经超过了。。。
  • 可能时效已经超过了。。。
  • 社保费用可以向公司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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