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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三人合伙从农民手里买来山地,其中一人是当地人,我们两人是外地人。为了办手续方便,我们同意买来的山地均以这个当地人的名义购买,山地证的名字也署名是他。然后我们三人另签署了一份协议,说明这个买来的山地所有权归三人共同所有。这样符合法律程序吗?如果这个当地人以山地证署名是他本人为由,不承认我们两人的所有者权益,我们三人签署的协议有法律效用吗?

仲裁 2009-08-07 09: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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