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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和他的同事十多个人在4月12日晚为给另一同事出气,追打一男子,<先是该男子无故踢了那同事一脚>,而后又叫那男子喊来几个人<这男子本来就在打电话叫人>,又打了他们,致使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已治愈,无障碍>,请问是否够成寻衅滋事罪?其中有几个未满18岁是否对处罚有利?那男子无故打人有责任吗?

刑事辩护 2014-08-18 13: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二)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不构成。构成故意伤害。
  • 不构成。构成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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