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1、本人自2008年3月在该公司任职,期间于2009年5月27日办理了从江苏转回养老金转移手续至现公司,因公司人事专员失职在当年未及时办理转移落户手续,导致至今因社保局系统升级原因无法落户,公司每月均按比例扣除养老保险,但无法交至本人养老帐户。目前公司办理了三险一金:养老、医疗、工伤及公积金,未交纳失业及生育保险。上月公司以本人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做了开除的处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应该如何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公司对未及时交纳的养老保险负责,养老保险所产生的滞纳金如何处理,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对未交纳失业保险负责相应赔偿责任。2、公司对我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违反考勤纪律,大量缺失考勤纪录。但该公司对考勤纪律要求一直极为松散,从未依据该公司员工手册要求对本人做出处罚(从未在工资中体现),且一线销售人员基本都不打卡,我的岗位介于销售人员与内勤两者之间,对此我是否可以以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提出经济赔偿。望各位老师能详细解答,谢谢!

其他 2012-07-04 07:5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西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