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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证据,被告有原告多次明确亲口呈诉的录音证据说被告\"是为第三人担保借的,钱跟被告没关系,钱也是原告直接转给第三人,利息也是第三人自己付给原告的录音证据。并有第三人亲笔写的\"情况说明\"写明这笔借款是第三人与原告的借贷关系,这笔借款应由第三人偿还,借款时原告也明知是第三人借,这书面证据。请教律师:原告与被告谁的证据效力更大?借条还款日期己过一年一个月,被告还有责任吗?

其他 2012-07-04 23: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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