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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学土木工程的学生,于去年6月经同学介绍到一家天气然气管道安装公司上班,不幸的是在我工作了4个多月后在2011年10月我因上班时在指挥挖土机作业时被挖土机给撞了当时我就昏迷了接着就被同事们送往医院,住院6个多月,导致至今不能正常走路。因为当时是实习没有签订就业合同,也没有别的什么约定。目前只有一张工资卡,在2012年4月份的时候我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公司不承认我,就连一起去上班的同学也应公司的压力不敢出来作证,我们向劳动局申请仲裁的时候仲裁员却说我是未毕业的学生不能算工伤,只能是人身伤害,我的毕业证是2012年3月才办下来的。我跟公司已经存在雇工关系为什么不能算是工伤呢?

其他 2012-07-03 23:21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属于工伤,建议直接由律师介入解决。
  • 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 可申请工伤认定。
  • 2004年重庆《关于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中规定实习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重庆暂无明文规定实习生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理论及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若重庆确实不按照工伤处理,你仍可通过人身侵权起诉公司得到相应赔偿。

  • 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 属于工伤,请申请工伤认定。
  • 申请工伤鉴定,如果是工伤可以申请赔偿。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可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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