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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与乙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至2005年12月31日止,双方经济帐目结清。06年春节前,乙公司又向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甲公司到银行转帐时,银行以出票日期不规范而退票。甲公司持票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取得支票没有对价,所以不享有票据权利。甲公司认为,该支票是因为甲公司经理与乙公司经理的私人感情而支付的,支票文义记载明确,应当支付。数日后,甲公司用该支票支付货款,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也要求乙公司付款,也遭到拒绝。 问: (1)乙公司能否拒绝甲公司的付款要求?为什么? (2)乙公司能否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要求?为什么?

票据纠纷 2012-07-04 19: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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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因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私人感情签发的公司支票不符合赠与条件(处分了不属于经理自己的财产),甲公司取得票据没有相应的对价或真实交易,损害了乙公司的权利,乙公司可以拒绝支付。(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2.乙公司不能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要求。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3.明天就考试,你的分给的太少了,赶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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