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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于2006年10月份在长沙泰禹房地产有限公司那里与其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该房地产公司欲出售的一套房产的认购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将要购买的该房屋的户型面积房号单价总价等信息,并交付给其3万订金(不是定金),但直到今天才获得该开发商要求补足房屋首期的通知,并且该开发商又以当时这份合同是根据第三方中间人负责转让的一份团购合同指标签订的为由,拒绝按当时合同上约定的价格出售给我,除非我能够出示证明我自己为团购人的身份,由于当时转让该指标给我的中间人是一名警官,因此开发商要求我出具警官证明才可以按当时的合同价格出售与我,但是在我们的认购合同上面找不到任何条款约定了该合同为团购合同,也没有任何地方写明了需要出示警官证明才可以承认该认购价格。因此我想咨询,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合同违约,另外开发商在当时明知我不是警官而隐瞒了这些到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附加要求并同时与我签订认购书的行为是否存在恶意欺诈。最后如果该合同确实存在开发商恶意违约,我是否可以要求其按照当时的价格与其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争议解决 2009-08-07 12:1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携资料与律师详谈,以便全面了解案情
  • 开发商应该构成违约,但是违约的责任和带来的收益差别使开发商选择违约,并找借口。案情复杂,最好见面详谈。本律师擅长房地案件,在各大媒体上有很多影响的案件报道。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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