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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95年欠款于我本金20300元利息33455.52元,合计53455.52元后对方伪造交款条说已还清。经过多次申诉2004年判决将本息合计53455.52元给付于我并支付从94年起的20300元的利息。我认为对方从95年本息合计的53455.52元开始伪造交款条,投资款利息33455.52元应计入本金并计算截止至法院判决的利息

其他 2012-07-19 12: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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