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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1985年8月中专毕业分配在央企工作,入职干部。一直在该企业工作,无固定期合同,中级职称。2006年因集团公司(即上级)大型建设项目被借调,至2012年5月停止借调关系返回原单位,因巧遇行业低潮,单位让回家休息几天等候安排工作,一直“放假”至今两个多月,这2月工资是按2006年借用前一个月的工资额再降10%发放(扣除五险一金只剩100-200元到账,连吃饭的钱都没有),找单位沟通给安排3个岗位供选:其中2个是工人岗位且待遇极低(扣除五险一金可能只剩不到1000元),还有一个是生产管理岗位待遇也低(扣除五险一金可能只剩2000元),不满意这样安排。 1.该单位可以算是不提供劳动条件吗?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按正常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吗? 2.该单位只可以考虑协商解除合同,且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说明:劳动者工资没有高于本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新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此条款),该女觉得很亏,不知怎样办好?

其他 2012-07-06 12: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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