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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签订的是3年,现在租了1年零9个月,租房方想退房,房东说不退押金,合同上写的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所欠的租金等费用,甲方可在租房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十天内补足,请问这样房东是否有权利不退押金

其他 2012-07-09 22: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你们约定的押金性质,属于履约保证金,是对合同履行设定的担保,你如果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你所欠债务范围内权利人有权就押金优先受偿,在扣除债务后有剩余的,应当退还。
  • 按合同约定处理,扣除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所欠的租金等费用后有剩余的应该退还给你,不足的需补足。
  • 按照你们约定的押金性质,属于履约保证金,是对合同履行设定的担保,你如果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你所欠债务范围内权利人有权就押金优先受偿,在扣除债务后有剩余的,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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