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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时离婚时把我的宅基地有对方使用,可对方一直不予变更【而在刚离婚的两年里,我一直主动的给对方办理宅基地变更手续,对方恶意不予变更】,导致宅基地一直没有变更,还在我的名下,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管城法院(2002)管民初字第93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对方便取的了本案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权。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本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对方对该宅基地所享有的使用权”。

其他 2012-07-08 22: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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