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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案例如下:小T与一位大姐同在一家公司上班,一天共同出门去玩,大姐骑自行车带着小T,小T坐在自行车后座上,在下坡时,自行车摔倒,大姐面部及下巴受伤严重而昏迷住院,手术及医药费共计15万元(目前由公司垫付,且俩人均没有医疗保险),小T胳膊轻伤,请问在这次事故中,责任怎样划分?医疗费最后应由谁来承担?小T应承担什么责任?

调解 2019-11-30 00:16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在本次事故中首先要看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谁导致的,才能确定双方的具体责任。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为: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注:其他如鉴定费、勘查费、专家会诊费等实际产生的费用,如属确实需要,也可请求赔偿。
  • 需要就具体情况再作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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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不是在工作当中,自己受伤一般由自己负责,如果能提供别的证据,可以再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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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证明是因工作受伤的,公司不负责,由伤者各自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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