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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与前夫于五月份离婚,经法院调解,一周半的女儿判给我抚养,从六月份起前夫每月第一个星期六探视女儿,并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六月份除法宝探视孩子一次外,在未经过我的允许和通知我的情况下,强行来幼儿园探望孩子,致使小孩都无法完成幼儿园亲子班的学习计划,七月份的时候他打电话来说想改动一下探视时间,因我另有安排,拒绝了他,我想知道这样的做法正确吗?前夫很可能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我该怎么办?望给予解答谢谢!

离婚 2012-07-11 19: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离婚时没有约定清楚,现在可以再协商
  • 你好,建议冷静思考,与前夫商量,毕竟事关孩子的健康成长
  • 有探视权,若还是不肯,建议向法院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 探视权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你可以向法院申请。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诉讼中,孩子的抚养权的确定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来确定。如果孩子跟随您更有利孩子成长,则法院会将孩子判归您所有。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标准为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孩子的探望权,另外一方应当协助。
  • 对小孩来说父母亲还是同样重要的,因此看在孩子份上协商解决探视时间,毕竟对方是想女儿才来探望的,这比不理不顾要好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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