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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刑事案件,但是对方还追加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请问什么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在刑事案件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有哪些?我不知道自己算不算?

刑事辩护 2009-08-07 17:2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该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有关赔偿数额也作了类似规定。可见补偿性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通俗的说,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是指因违约或侵权而承担对对方的金钱或财物赔偿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它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它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第八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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