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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曹某于2008年1月7日登记结婚,但是我们在婚前发生争执而产生矛盾,因此我们感情破裂,婚礼也被取消.我无法接受这种突发事件(事情的起因是因为她无理取闹)因此与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但是被拒绝,并被所要所谓名誉损失费. 此前我与曹某并未在一起生活居住,只有婚姻事实,但无夫妻之事.我有一套房子是我父亲与2006年以我的名义贷款购买的,并且每个月是我个人供贷.拿到钥匙的时候我们并不认识.我们结识后,我们的工资并为在一起管理.在办理新房时,所有装修费用,购买家具的钱全是我家人置办,女方并为出一分钱,我想问下,我能不能单方面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诉讼.女方有没有权利分割房子的归属权.如果离婚女方不能分享新房里任何东西.可以吗?另外我家人给女方5000元钱购买衣服和首饰的钱,我要求她退还可以吗?

离婚 2013-08-10 16: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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