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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长期不回家,偶尔回来也不关心我,也不给我钱,我要求离婚,房子归我所有,请律师帮我解答,我能否如愿离婚

离婚 2012-07-13 14:23 人浏览
共17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还需要了解具体情况,建议来电详细咨询。
  • 建议委托婚姻家庭专业人士——郭明代理。
  • 离婚可以,财产分配上要看具体情况
  • 离婚可以,财产分配上要看具体情况
  • 可以起诉离婚,财产分割要看具体情况。来电联系律师帮助。
  • 感情确实破裂,可以起诉离婚。
  • 您好,需要当面咨询
  •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第一要看双方是否都同意离婚,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另外关于房子要看是否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对方同意离婚可以,但财产一般平均分割
  • 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
  • 财产分配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 要看具体房屋权属,如果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 双方可以协议离婚,连同财产问题一并处理; 协议不成可诉讼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房子归属还要看具体情况。
  • 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 可以委托律师为你代理,提起离婚诉讼
  • 看感情是否。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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